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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不能只靠口传心授
发布时间:2009/10/15  阅读次数:7898  字体大小: 【】 【】【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统上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完成的。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这种作坊式的传承受到了强烈冲击。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城市儿童生活在工业文明缔造的“钢筋混凝土”空间内,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知识的缺失较为严重,尤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更为匮乏。农村学龄儿童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学校中度过,也决定了其必然以学校课程来完成其教育。也就是说,正规的学校教育目前没有“非遗”的传承空间,这造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对“非遗”缺乏了解和认识。现代学校教育要持续到大学毕业甚至研究生教育阶段。脱离学校又进入工作时期,更缺乏接触、了解“非遗”的渠道和时间、精力。这导致了传承上的“断代”现象,也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在这夹缝中寻求传承。

能否成立专门的艺术性学校来完成“非遗”传承呢?如戏剧学校等。这的确是一种形式,但据考察,这只适用于具有较为广阔的市场,且能带来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需要鼓励的。但那些濒临灭绝的,少经济价值而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通过这种形式来传承呢?恐怕不行。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势必然要求我们要拓宽渠道。

近年教育部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京剧进入中小学课堂,已选出了15支曲目并在10个省市进行试点。这是除设立专门学校之外的又一路径,通过学校课堂的教学行为,让更多的人感知、熟悉、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在官方的指导下进行。尽管还存在些许争议,但从长远看,这拓宽了途径,非常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今年“两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也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提案。

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制,使之成为普适性的规范以推而广之。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类教育机构现有职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这并不是不能完成的任务,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进行传统艺术及民俗之传习、研究及发展,主管机关应协调各级教育主管机关督导各级学校于相关课程中为之。笔者建议,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建立传承教学基地,进行科学研究,培养传承人才,还应做一强制性规定,即规定“中小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应当至少学习一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或者观看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通过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促使学校和学生家长合理安排中小学生的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最终形成全民学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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